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国和,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国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国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1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林国和驾驶一辆悬挂鄂A×××××号牌的蓝色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往横欧村方向行驶,行至里水镇和顺金贤路横欧村金贤农庄路口时,违反交通让行标志强行通过路口,碰撞一辆沿金贤路由金溪往贤僚方向行驶的由李某1驾驶搭载被害人陈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1和被害人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国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陈某没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陈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小肠破裂穿孔、膀胱破裂,行手术修补治疗,属重伤二级。东风大货车制动气管烧毁,属本次事故造成,其余制动技术性能合格。部分车灯烧毁无法鉴定,左某灯、左某转向灯、右前转向灯技术性能不合格,其余灯光电路正常。反光标识、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两轮摩托车是一辆两轮普通摩托车,已烧毁,无法鉴定。重型货车车厢左侧中后底部有明显烧焦痕迹,汽刹泵距地高50-75公分有明显碰撞痕迹,是和摩托车碰撞所致。摩托车严重烧焦无法检验。经检测,林国和唾液检测毒品阴性。李某1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我驾驶桂D×××××号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沿南海区和顺金某2从和顺金某1往贤僚方向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速度约50公里每小时。当车行至路口时,一辆蓝色大货车从我车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穿金某2。我车一下子撞到大货车左侧车身处。碰撞后,大货车拖着摩托车穿过金某2,我和陈某被甩了出来倒在地上。我发现大货车时,我车是准备进入该事故路口,我减了一下速,可能是40公里每小时。我发现大货车相距才几米远。大货车速度很快,可能有70-80公里每小时。我马上刹车避让,但还是撞上了。摩托车的车主和实际支配人是我儿子李某2。我和陈某都戴头盔了。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E。该事故路口没有信号灯控制,进入路口前有提示右侧路口标志。2.证人黄某1(被告人林国和的妻子)的证言: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林国和驾驶一辆悬挂鄂号牌的货车搭乘我和黄某2在和顺一条不知名的大路上行驶,我看见对向有一辆警车正常行驶,当时我想林国和驾驶的鄂号牌的大货车是报废车,没有保险,怕被警察查到,我就跟老公林国和说对面有一辆警车,林国和继续往前开。我车与警车相遇后,警车就掉头跟着我们车,我就跟林国和说警察跟过来了,于是林国和便驾驶大货车左转弯驶入和顺陈屋村村道内,警车在后面跟着,林国和怕后面的警察跟上来查到,所以行至和顺金贤路陈屋村路口时,我们的车开得快了一点刹不住,就直接横过金贤路驶往横欧村方向,这时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沿和顺金某2由金某1往贤僚方向驶来,碰撞我车箱位置,后来车辆都着火燃烧了。林国和下车去看,交警车也跟在后边到现场了。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林国和。我们车到事故路口时,警车还在我车的后方,还是离得挺远。我好象听见过警车鸣过一下警笛,但没有听见喊高音喇叭叫我们停车。因为我们这辆不是正规车辆,没有保险的,我们认为警察看到会来查我们车,所以看到警车就走,而且我车拐入了后,警车也跟着过来,所以我认为警察是来查我们车,我们有很多老乡被查到这类车是不能放行的。警察跟了我有一公里左右。3.证人黄某2(被告人林国和的儿子)的证言: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林国和驾驶一辆悬挂鄂牌的货车搭乘我和黄某1在和顺贤僚一条大路上行驶,对向有一辆警车正常行驶,林国和驾驶大货车左转弯驶入了陈屋村的村道里,我妈问林国和后面有没有警车跟过来,我车走了约100米左右,林国和说没有警车跟过来,过了500米左右,林国和说后面有警车跟过来,因为我们的车是报废车,也没有保险,林国和怕被警察查到扣车,林国和就一直往金某2方向开去,具体警车在后面跟着我们车有多远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坐中间位置,林国和可能怕后面的警察跟上来查到,在陈屋村道的弯位处转弯后就加速行驶,行至和顺金贤路陈屋村路口时,我们的车开得快了一点,刚到路口时我感觉林国和刹了一下车,然后直行横过金贤路驶往横欧村方向,这时有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金某1往贤僚方向驶来,碰撞我车箱位置,后来车辆都着火燃烧了,林国和就下车去看,交警车也跟在后边到现场了。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我父亲林国和。进入事故路口前,他当时开车有点快,没有停车瞭望。警车在我们车后面没有用高音喇叭叫过我们停车,也没有响警报。一开始我车和警车在一条路里对向行驶,对方警车下了车窗跟我父亲说过话,但我不知道警察说什么。因为我们这辆不是正规车辆,没有保险的,我们认为警察看到会来查我们车,而且我车拐入了后,警车也跟着过来,所以我认为警察是来查我们车。警车跟了我车有一、二公里左右。4.证人李某2(被害人的儿子)的陈述:我父亲驾驶的摩托车是我本人的,今年6月才购买,手续齐备且购买了保险。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和顺金某2金贤农庄路段。6.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实重型货车车厢左侧中后底部有明显烧焦痕迹,汽刹泵距地高50-75公分有明显碰撞痕迹,是和摩托车碰撞所致。摩托车严重烧焦无法检验。7.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东风大货车制动气管烧毁,属本次事故造成,其余制动技术性能合格。部分车灯烧毁无法鉴定,左某灯、左某转向灯、右前转向灯技术性能不合格,其余灯光电路正常。反光标识、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两轮摩托车是一辆两轮普通摩托车,已烧毁,无法鉴定。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林国和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李某1、陈某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小肠破裂穿孔、膀胱破裂,行手术修补治疗,属重伤二级。10.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证实李某1头部外伤、右侧气胸、多发肋骨骨折,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陈某双侧耻骨骨折,膀胱裂伤、多根肋骨骨折、右中肺叶挫伤。11.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证实林国和驾驶证B2,有效期至2018年2月3日。大货车机动车状态注销,强制报废期2013年12月25日。12.发现交通事故经过,证实2017年10月16日10时30分许,辅警麦锐坚驾驶粤E×××××号警车搭乘交警李某4、辅警邹耀佳沿金某2由和顺城区方向向和顺保障房方向行驶。至金某2和顺保障房路口路段时,因李某4和麦锐坚谈论交通设施时,错过了该路口,掉头返回金某2和顺保障房路口,往左转入堤围路往保障房方向行驶,巡视该路段交通设施。当时麦锐坚驾驶车辆约以40公里/小时行驶,边巡逻边查看路段,当行至金贤路陈屋村路口时,发现路口有一男一女倒地,一名男子在旁边站着,遂将该男子控制。巡逻时使用警灯,没有响警报器及喊话器,没有追赶任何车辆。13.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损伤已达轻伤一级,未达重伤二级。14.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实大货车在十字路口中和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大货车司机下车查看,被交警抓获。10:37:55被告人林国和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最右车道。10:37:22林国和车辆经过卡口,10:37:55警车经过同一卡口。10:37:30林国和车辆经过里水北沿线桥底,10:38:05警车经过里水北延线桥底。警车速度较为平缓,无明显追逐迹象。1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笔录。16.被告人林国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鄂A×××××号货车是2007年我用8000元跟老乡买回来的,没有办理过过户手续,之后我没有去年审过,车辆买的时候也没有行驶证。我买的时候这辆车没有合法手续,当时该车原车主告诉我该车是套牌车。该车的车主及车辆实际支配人都是我本人。该车并没购置任何保险。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我驾驶悬挂鄂A×××××号的货车在和顺贤僚卸完砖就从贤僚往金某1方向行驶,行至路口就横过金某2往佛山一环往三水方向行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金某1往贤僚方向驶来碰撞我车箱位置,后来车辆都着火燃烧了,交警车也跟在后边到现场了。当时有警车在后边追我车,我车通过路口时就没有停车直接通过。警车在后边追我车,警车当时是否有在后边喊话叫我停车,是否有响警报我也不知道,我只是在后视镜看到警车一直跟在后边。因为一开始我车和警车在金某2对向行驶,但两车面对面驶过后我就从后视镜看到对方警车调头了,之后我车左拐进入一条村路,又右拐到事发地点准备驶入金某2,警车一直在我后方跟着我行驶,我就认为是警车看到我车是报废车在追我。对方追了我有一公里左右。我车很破,一看就知道是报废车。我以前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但我在2016年的时候去武汉市车管所问过,他们告诉我驾驶证被吊销了。另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林国和向被害人陈某、李某1赔偿了医疗费2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国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国和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林国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上诉人林国和上诉称,交警追其驾驶的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交警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国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林国和的上诉所提。经查,案发时交警系正常巡逻,上诉人因驾驶报废车辆,误以为被发现而加速逃走,期间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林国和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上诉人林国和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国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国和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邱卫玲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