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再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丁立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席庆领,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席庆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皖01民申189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席庆领于2019年1月22日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席庆领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席庆领撤回起诉;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2844元,减半收取16422元,由席庆领负担。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