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281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王启飞,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鹏卿,男,汉族,1975年5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鑫,女,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飞与被执行人徐鹏卿、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5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鑫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三里河花园小区6号楼24号车库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流拍后,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1929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扣除评估费2000元,折抵本案案款19096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106000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2019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鲁0281执262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