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83民初325号

陈某某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2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彭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我自愿和彭某以叁仟元整了结此事,并以收到此款,以后互不追究”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素琼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皮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