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2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彭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我自愿和彭某以叁仟元整了结此事,并以收到此款,以后互不追究”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素琼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皮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