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4民初15号
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璧南商都。
法定代表人:谭夕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富良,该公司三穗分公司经理。
被告:杨长芹,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盛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