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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6362号

张志广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监督
当事人
张志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63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广,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婧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志广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4行初9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6日,东城区政府针对张志广的申请作出东政公开(2018)第108号《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未查找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之规定,现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张志广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对张志广的申请事项进行公开,诉讼费用由东城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7日,张志广向东城区政府申请公开“2004年至今,东城区每年度的市政府旧城房屋保护修缮补助和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使用决算情况”的信息,东政区政府于同年5月28日受理,并作出东政公开(2018)第108号-回《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告知张志广将于2018年6月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8年5月10日,东城区政府以“旧城房屋”、“保护修缮”、“配套资金”、“使用决算”为关键词在新东城档案系统、文书科档案进行了查找,结果为未查找到符合申请内容的信息。此后,东城区政府又向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地二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地一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委)、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发出协查单进行查找,上述机关均回复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未制作、获取或保存相关信息。2018年6月12日,东城区政府作出东政公开(2018)第108号-延期《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张志广延期至2018年7月9日前作出答复,该延期告知书及登记回执于次日邮寄送达张志广。2018年7月6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张志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城区政府受理张志广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旧城房屋”、“保护修缮”、“配套资金”、“使用决算”为关键词,在本机关档案系统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与张志广申请内容有关的信息。后东城区政府向区财政局、区房地二中心、区房地一中心、区文化委、区住建委发出协查单进行查找,各机关均回复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未制作、获取或保存相关信息。东城区政府根据本机关查找情况和相关单位的回复情况,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张志广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故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东城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搜索审查及法定告知义务,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东城区政府所作答复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志广的诉讼请求。 张志广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对张志广申请事项进行公开;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东城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二审期间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

本院查明,2018年5月30日,东城区政府以“旧城房屋”、“保护修缮”、“配套资金”、“使用决算”为关键词在新东城档案系统、文书档案进行了查找。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受理张志广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本机关档案系统进行了查找,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查单进行查找,均未查到其所申请的信息。东城区政府根据本机关查找情况和相关单位的回复情况,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张志广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告知行为并无不当,且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张志广的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张志广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志广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振东

审判员  贾宇军

审判员  哈胜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闫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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