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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执恢37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田洪生、刘国贤、孙永友、刘忠贤、刘家其、刘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田洪生;刘国贤;孙永友;刘忠贤;刘家其;刘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85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83060003-X。代表人:苏海东,男,行长。

被执行人:田洪生,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刘国贤,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孙永友,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刘忠贤,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刘家其,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刘加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田洪生、刘国贤、孙永友、刘忠贤、刘家其、刘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田洪生、刘国贤、孙永友、刘忠贤、刘家其、刘加涛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田洪生、刘国贤、孙永友、刘忠贤、刘家其、刘加涛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6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4700.00元,未执行157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085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志   刚

审判员 李长英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长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