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149号申请人青岛良木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70200553999301P。法定代表人王友琴,该工会主席。被执行人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858538N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良木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国际机场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39772Q。法定代表人王友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良木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良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邴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