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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民初4328号

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与丁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丁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1民初4328号

原告: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北示范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韩家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旋,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舒婷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