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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行审22号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131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飞,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平山镇正义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习军。

委托代理人:齐林芳,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山〔2018〕1016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9年1月22日本院对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齐林芳进行询问,其陈述对被处罚的土地的出让金已经全部交付到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平山县人民政府平政(2017)24号文件和平山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平解遗(2018)1号文件对涉案占地的项目作出了处置意见,补缴相关费用可以办理有关证件,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未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另外,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未明确怎样退还,退还给谁,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山〔2018〕1016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树林

审 判 员  焦国才

人民陪审员  曹伟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