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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341号

陈慧想、夏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慧想;夏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想,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夏保军,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6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保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夏保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波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 王   永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