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129号
原告:株洲瑞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陈跃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超,系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亮,系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瑞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瑞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瑞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瑞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株洲瑞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让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青
书记员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