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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81执976号之九

王达兵与朱定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达兵;朱定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81执97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王达兵,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定新,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达兵与被执行人朱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苏1081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定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达兵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定新给付货款3527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96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定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达兵109986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081执97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元山

审判员  蔡抗美

审判员  龚正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