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527民初95号

李公良与聂家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公良;聂家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27民初95号

原告:李公良,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聂家发,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李公良与被告聂家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公良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公良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公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李公良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