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1037号
申请人:陈火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
申请人:黄学文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火与被申请人黄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火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学文的银行存款1762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学文的银行存款1762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