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4177号
原告: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丽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文,莱阳市城厢第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崔风和,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风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原告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