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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290号

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11民初290号

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

法定代表人:黄鱼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涂渊,男,汉族,1981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