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363号 原 告
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亮,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王吉芳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煜伟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古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