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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民初403号

唐河县福盈卷门厂与姚明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河县福盈卷门厂;姚明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民初403号

原告:唐河县福盈卷门厂。地址:唐河县兴唐街道文峰路南段。经营者:郑镜亚,负责人。

被告:姚明闯,男,1984年11月20日生,住桐柏县。

原告唐河县福盈卷门厂与被告姚明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蔡传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明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河县福盈卷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门款382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8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分三次购买卷闸门11个,价款为19146元,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后,至2016年8月15日,尚欠原告5829元。经催要被告支付2000元,下余3829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光盘一张;2、销货清单三张;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3829元。被告姚明闯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6月至8月份,被告姚明闯在原告唐河县福盈卷门厂分三次购买卷闸门11个,价款为19146元,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后,至2016年8月15日,尚欠原告5829元。经催要被告支付2000元,下余3829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唐河县福盈卷门厂向被告姚明闯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现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明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唐河县福盈卷门厂门款3829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明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文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