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1123执恢88号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珍富、刘大英、张德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珍富;刘大英;张德强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23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统一社信用代码:91511100709032261C。

法定代表人:黄小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珍富,男,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div>

被执行人:刘大英,女,生于1969年11月24日,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div>

被执行人:张德强,男,生于1973年12月5日是,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div>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2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珍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元、利息23888.66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9375‰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珍富、刘大英所有的位于乐山市XX区XX路XXX号X楼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乐城国用(XXXX)第XXXXXX号)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张德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黄珍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178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德强在银行存款53184元(其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5307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7877元),并对被执行人位于乐山市XX区XX路XXX号X楼X号房屋进行了司法网络拍卖、变卖,均无人购买,且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