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1民初274号
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经理。
被告:李波,男,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少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博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