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16号
原告:四川旭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魏文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静静,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索泛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院**楼**商业F02/div>
法定代表人:席林生。 原告四川旭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索泛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旭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旭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