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375号
原告:魏书军,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贾文山,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第三人:王振兴,男,199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魏书军与被告贾文山、第三人王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书军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书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魏书军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