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82民初297号

李海霞与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霞;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297号

原告:李海霞,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怀府中路玫瑰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海霞诉被告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海霞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

审判员  杨文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淑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