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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8刑初18号

卢机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卢机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5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机娘,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捕前住元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机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机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机娘为获得毒品海洛因吸食,多次帮朱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马某2、卢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5月18日或19日,卢机娘在元阳县俄扎乡三台坡村委会打得村其家旁的公路边贩卖一个2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卢某。2.2018年5月21日,卢机娘在元阳县俄扎乡三台坡村委会打得村其家旁的公路边贩卖一个2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马某2。3.2018年5月22日,卢机娘在元阳县俄扎乡三台坡村委会打得村其家旁的公路边贩卖一个2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卢某。2018年5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卢机娘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包,经称量净重为0.22克。经侦查实验,被告人卢机娘以20元贩卖的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净重0.04克。经鉴定,从卢机娘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里检验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机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手机、人民币等物证照片;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马某2、卢某、朱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抽样检测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卢机娘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机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获取免费吸食毒品的机会,帮朱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机娘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机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机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机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黑色老年手机一部和白色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毒品海洛因0.22克予以没收,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翠

人民陪审员  王依法

人民陪审员  严理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