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执恢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邹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邹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属长期履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26执恢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光
审判员 孟 莹
审判员 张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