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92号罪犯许志强,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182刑初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许志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培峰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出资租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委国际城小区房间并购买电脑设备,对内称工作室,并在网上购买带有密码的他人QQ账号和微信号。后徐培峰、刘洋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方式或通过同案介绍许志强等13人实施诈骗。徐培峰、刘洋按其他各人实际诈骗钱款的10-30%给许志强等人提成。许志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2.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许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志强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