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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刑更179号

魏占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魏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79号 罪犯魏占峰,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占峰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不得假释。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魏占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某、李某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王煜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魏占峰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魏占峰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占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占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鲁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