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24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广民,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住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抓获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广民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书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广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谢广民和罗玉明(已判决)到开化县钱江源大药房,谢广民在药店门口望风,罗某撬门进入店内,窃得中华、利某等香烟32条和参茸等药材。后罗某将上述物品进行销赃,谢广民分得人民币4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香烟和药材价值25770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谢广民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广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广民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谢广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广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广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谢广民和罗玉明(已判决)到开化县钱江源大药房,谢广民在药店门口望风,罗某撬门进入店内,窃得中华、利某等香烟32条和参茸等药材。后罗某将上述物品进行销赃,谢广民分得人民币4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香烟和药材价值人民币25770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谢广民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谢广民未退出赃款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广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广民的供述,同案犯罗某的供述,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柳某、的证言、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广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广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广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广民与罗玉明共同退赔开化县钱江源大药房经济损失人民币25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欢
书记员汪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