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80号
原告:楚博岩,男,201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理人:楚广州,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原告之父。
被告:闫淑存,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楚博岩与被告闫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楚博岩于2019年1月25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博岩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博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楚博岩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劳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