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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180号

楚博岩与闫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楚博岩;闫淑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80号

原告:楚博岩,男,201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理人:楚广州,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原告之父。

被告:闫淑存,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楚博岩与被告闫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楚博岩于2019年1月25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博岩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博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楚博岩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劳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