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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民初227号

杨学武与尤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学武;尤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02民初227号

原告:杨学武,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尤朝军,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杨学武与被告尤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武、被告尤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学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尤朝军支付原告工资11370元;被告尤朝军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在菜园南县、原开发区锅炉厂、西站电业局、公交公司砌砖,并于2017年1月28日出具了11370元的工资欠条。之后,我多次向尤朝军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尤朝军辩称,我和原告之间都是老伙计。我欠付原告的工资款属实,也是实属无奈。老板欠我钱,我也多次向发包方催要工程款但是没有结果。我也起诉了发包方,但是还没有判决结果,发包方也没有结清案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尤朝军以个人名义在外承包工程,召集杨学武等人去干活,后经结算后支付工资。2017年1月28日,尤朝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6年欠杨学武干活工资壹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尤朝军支付了工资款1000元,剩余10370元未支付。庭审中,尤朝军对欠付杨学武工资款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尤朝军于2017年1月28日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尤朝军欠付原告杨学武工资款1037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尤朝军应予以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尤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武工资10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尤朝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