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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492号

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王立新、张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王立新;张亚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492号

原告: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道万华金御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65602598H。

法定代表人:谢敏。

委托代理人:姚斌斌、沈志文,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张亚君,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原告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王立新、张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焕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新、张亚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立新、张亚君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立新、张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焕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