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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执18号

朱某某、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18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被执行人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686863。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1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红波

审 判 员  尹红国

代理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