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3民初248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花金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花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248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花金凤,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6690.74元、违约金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1.立约信息:2015年8月13日,原告、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信托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维仕公司)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 2.合同约定:外经贸信托公司向原告提供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月利率0.9%;贷款手续费1000元,外经贸信托公司在放贷时直接扣除;杭州维仕公司和原告为贷款提供服务及担保,被告每月向杭州维仕公司和原告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550元,并于放款当日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元;被告应从放贷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每月还款额2388.89元;如原告为被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被告承诺无条件足额归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承担原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如原告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合同被提前解除,致使原告被外经贸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被告确认并保证合同首部载明的居住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山湖新村)为其送达地址。 3.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外经贸信托公司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出具了50000元借据。因被告此后仅还款45531.53元,原告于2017年9月7日按约向外经贸信托公司代偿了被告所欠的借款本息等26690.74元。原告代偿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证据。案涉借款及担保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项26690.74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实际为原告代偿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调整为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代偿之日计至款清之日,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1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花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690.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6690.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9月7日计至款清之日,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0元); 二、驳回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元,由花金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丽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