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7执100号 董某、于某: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的(2019)鲁1427执100号董某与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427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某应按2017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某2018年度的孩子抚养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某自动履行缴纳抚养费3780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