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05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演仪,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韦演仪信用卡纠纷一案后,经登陆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输入被告身份证号,服务结果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原告亦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身份信息,故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红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婉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