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140号
原告:高敏,女,2000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新村保利香槟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红旗欣居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任富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与被告武汉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武汉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敏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高敏承担。
审判员 刘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