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624号
原告:杨鑫,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金牛区。
被告:姚钧海,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杨鑫与被告姚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鑫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敬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