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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624号

杨鑫与姚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鑫;姚钧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624号

原告:杨鑫,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金牛区。

被告:姚钧海,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杨鑫与被告姚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鑫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敬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