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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9执765号之二

邓启建与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邓启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9执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邓启建,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主要

负责人:马任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邓启建与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安吉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8519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