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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刑初137号

刘世攀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世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攀,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大专文化,濮阳市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益岗人员,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世攀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五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庆路路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世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市公安局中原路派出所人口信息,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濮阳市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攀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刘世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世攀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刘世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世攀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