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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23577号

李彩珍、曾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彩珍;曾文辉;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民终23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珍,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辉,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伟,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彩珍、曾文辉因与被上诉人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8日,周平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彩珍转账300000元,同日李彩珍、曾文辉向周平出具《借条》“兹有李彩珍(440111197902053645)借周平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至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特立此为据。借款人:李彩珍2016.10.18曾文辉2016.10.18”。李彩珍确认借款300000元,主张已归还本金50000元,尚余借款本金250000元。庭审中,周平、李彩珍、曾文辉均同意借款本金为250000元,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周平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为:1.李彩珍、曾文辉向周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600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彩珍、曾文辉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周平主张李彩珍、曾文辉偿还250000元,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李彩珍、曾文辉对此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对周平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李彩珍、曾文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平借款本金250000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520元由李彩珍、曾文辉负担。判后,上诉人李彩珍、曾文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过高。原审庭审中,李彩珍、曾文辉表示会积极偿还周平本金与利息,但是周平丝毫不顾及双方之间的情谊。李彩珍、曾文辉目前生活、生存面临巨大的危机,考虑再三,李彩珍、曾文辉希望法院能从合理性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李彩珍、曾文辉的基本生存环境出发,依职权调低本案的还款利息标准。李彩珍、曾文辉原审庭审对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认可,实为无奈之举,希望法院能体谅李彩珍、曾文辉目前的生存环境,李彩珍、曾文辉也会积极归还周平的本金及支付李彩珍、曾文辉能接受的利息。李彩珍、曾文辉上诉请求改判李彩珍、曾文辉仅需偿还周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被上诉人周平答辩称,李彩珍、曾文辉向周平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李彩珍、曾文辉按照约定的利息部分履行。在原审中,李彩珍、曾文辉也是认可按照年利率24%向周平支付利息的,原审判决李彩珍、曾文辉按照年利率24%向周平支付利息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李彩珍、曾文辉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庭询,双方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彩珍、曾文辉应向周平支付的利息数额。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李彩珍、曾文辉在原审庭审中已陈述同意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李彩珍、曾文辉未提供足以推翻其上述陈述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陈述对李彩珍、曾文辉仍具有拘束力,故原审判决李彩珍、曾文辉偿还周平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彩珍、曾文辉主张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彩珍、曾文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李彩珍、曾文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邹迎晖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艳婷吴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