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414号
原告:张乾,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与被告杨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连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