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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民初414号

张乾与杨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乾;杨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414号

原告:张乾,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与被告杨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连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