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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0执211号之一

廖丽、简阳火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简阳火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廖丽;马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丽,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简阳火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泛月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6HH30N。

法定代表人:马权,经理。 本院在执行廖丽等与简阳火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报公安局查找下落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1512元及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