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2执异6号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2执异6号异议人(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法定代表人吴立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磐能路**/div>法定代表人姜红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肖,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对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异议人(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对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称,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18)冀0102民初7087号,保全了申请人上述账号(920资金户)的资金。该账号上的资金非申请人财产。申请人系国有企业,该账户(920资金户)用于支付下岗职工、2010年底前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养老金以及遗属的生活补贴。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生活,仅是通过申请人该账号发放,并非申请人的财产。账户被冻结现已影响下岗职工、2010年底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2018年取暖补贴的正常发放,严重损害了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利益,影响退休职工的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指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为保障下岗及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申请人11×××56账号内存款的冻结。异议人(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提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2012年7月2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253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20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920资金优先用于解决内部退养职工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遗属遗孀(含老工伤等人员)费用。920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开立专户,专账管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2份“付款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账号11×××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收款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代付专用户,账号130615357156229510008106292,开户行建行石家庄胜利支行,用途8月、9月、10月离退休工资”、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复印件63页“单位名称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发放8月、9月、10月遗属补贴明细、养老金”、2018年11月6月、11月16日、21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拨款申请单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拨款用途离退休人员取暖费、11月离退休工资等,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账号11×××56”。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8)冀0102民初70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5444.0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此,冻结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11×××56账户内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第一,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20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办法系电力系统内部文件,其效力及于电力系统内部,不能依据该文件认定法院采取的冻结措施违法;第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从异议人的11×××56账户转至130615357156229510008106292账户款项,用途系2018年8月、9月、10月离退休工资,异议人不能依据其自行填写的转款用途证明11×××56账户系基本养老金账户,进而法院不能冻结;第三,异议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及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的问题的复函,其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适用于本案;第四,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复印件63页没有载明企业账号及开户行,只显示职工个人账号,证明对象不明确,不予采信;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本院冻结的系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11×××56账户内存款,应认定该账户内存款的权利人系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本院采取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所提异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丽燕

审 判 员  李光辉

代理

审判员  马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