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115号
原告:梁秀宝,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顺如,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
主要
负责人:黄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琼,公司员工。 原告梁秀宝与被告周顺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梁秀宝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瑞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