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1725执180号 连德强: 关于宋全有、邢建会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2018)豫1725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返还原告宋全有、邢建会购房款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0元。) (2)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河南省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分理处 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501200318******** 特此通知 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