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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刑更59号

罪犯江和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江和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刑更59号罪犯江和生,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文盲。现在景德镇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景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和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7日作出(2006)赣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8月5日、2016年9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一零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和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江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和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静华

审 判 员 周淑文

审 判 员 舒 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俞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