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刑更59号罪犯江和生,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文盲。现在景德镇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景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和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7日作出(2006)赣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8月5日、2016年9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一零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和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江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和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静华
审 判 员 周淑文
审 判 员 舒 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俞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