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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财保9号

聂天伍与朱光达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聂天伍;朱光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财保9号

申请人:聂天伍,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

申请人:朱光达,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 申请人聂天伍诉被申请人朱光达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天伍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出示股权转让合同书,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光达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的房屋(扶房权证骏字第XXXX号)及院落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00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朱光达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的房屋(扶房权证骏字第XXXX号)及院落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需要解除对房屋及院落的查封,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