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937号
原告:江西盈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大道成长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银得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钢城路**
法定代表人:钟美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盈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银得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盈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群燕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黄小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