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90号罪犯黄健才,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健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阳中法刑执字第4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阳中法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粤17刑更第4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黄健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健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3681分。2018年1月折算获得2次表扬,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8年11月获得表扬。新考核违反车间管理规定扣10分。另查该犯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已履行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健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犯新考核违反车间管理规定扣10分,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健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